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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贸易协定》
2007-11-06 14:00   

  《亚太贸易协定》前身为《曼谷协定》。《曼谷协定》签订于1975年,是在联合国亚太经济社会委员会(简称亚太经社会)主持下,在发展中国家之间达成的一项优惠贸易安排,现有成员为中国、孟加拉、印度、老挝、韩国和斯里兰卡。

  中国加入《曼谷协定》后,亚太经社理事会(ESCAP)秘书处提出举办《曼谷协定》第一届部长级理事会的建议,得到了各成员的支持。2005年11月2日,在北京举行的《曼谷协定》第一届部长级理事会上,各成员国代表通过新协定文本,决定将《曼谷协定》更名为《亚太贸易协定》,并在各成员国完成国内法律审批程序后,实施第三轮关税减让谈判结果。

  《亚太贸易协定》已于2006年9月1日起实施第三轮谈判结果。自实施日起,我已向其他成员国的1717项8位税目产品提供优惠关税,平均减让幅度27%;另外,我还向最不发达成员国孟加拉和老挝的162项8位税目产品提供特别优惠,平均减让幅度77%。同时,根据2005年税则计算,中国可享受印度570项6位税目、韩国1367项10位税目、斯里兰卡427项6位税目和孟加拉209项8位税目产品的优惠关税。

  《亚太贸易协定》详情及各国关税减让清单 (做成链接至
http://gjs.mofcom.gov.cn/aarticle/af/ai/200608/200608029792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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