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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盟自由贸易区
2007-11-06 11:40  亚洲司

  一、南盟特惠贸易安排

  1991年12月,南盟第6次首脑会议决定在1997以前建立南盟特惠贸易安排(SAARC Preferential Trading Arrangement, SAPTA)。1993年,南盟各国签署《南盟优惠贸易安排框架协议》并于1995年底正式实施。SAPTA生效后,南亚7国在SAPTA协定下进行了三轮贸易谈判,主要成果包括:对约2100项商品(以6位HS编码为基础)进行了7.5-100%的关税减让;撤销了180项商品的非关税壁垒;对较不发达成员国的出口,当地增值率从40%放宽至30%等。

  SAPTA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南盟区域贸易上升。但是,上述关税减让所涉及的商品多为贸易量较小的商品,大宗商品尚未被列入减让清单,因此SAPTA对于贸易南盟国家的贸易自由化进展作用不大。目前南盟区域内贸易额还不足南盟整体外贸额的5%。

  二、《南亚自由贸易区框架协议》

  新世纪以来,南盟区域合作步伐加快。2004年1月,第12届南盟峰会签署了《南亚自由贸易区框架协议》,标志着南亚经济一体化进程取得突破性进展。

  南亚自由贸易区框架协定(SAFTA)共有25章,主要包括序言、宗旨与原则、实施机制、国民待遇、贸易自由化措施、例外清单、辅助措施、对最不发达国家的特别和差别待遇、机构设置、不适应和一般例外条款、保障措施、国际收支措施、原产地规则、争端解决机制等内容。情况简介如下:

  (一)贸易自由化措施

  根据SAFTA有关规定,SAFTA主要旨在通过在成员国间消除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准关税壁垒以及其它相关措施促进南亚七国间的商品自由流动,即贸易自由化。其实施机制包括:贸易自由化项目;原产地规则;机构设置安排;协商与争端解决程序;保障措施;其它一致同意的措施。其中,贸易自由化项目是主体。

  1、贸易自由化项目

  根据SAFTA有关规定,印度,巴基斯坦和斯里兰卡等非最不发达国家(非LDCs)必须在协定生效后7年内(即2006-2012年)将关税削减至0-5%,孟加拉国,尼泊尔、不丹和马尔代夫四个最不发达国家则应在SAFTA生效后10年内(即2006-2015年)将关税削减至0-5%。印度等非最不发达国家应在协定生效后3年内将适应于LDCs国家商品的进口税削减至0-5%。

  具体来讲,贸易自由化项目分二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从SAFTA生效(即2006年1月1日)后2年内,印度,巴基斯坦和斯里兰卡等非LDCs国家必须将现行关税率削减至20%,如果在SAFTA时实际税率低于20%,则在该2年内每年应再削减10%;孟加拉国,尼泊尔,不丹和马尔代夫四个LDCs国家则应在此期间将现行关税率削减至30%,如果在SAFTA生效时实际税率低于30%,则在该2年内每年应再削减5%。

  第二阶段:自SAFTA生效后第3年开始5年内(2008-2012年),非LDCs国家必须将关税率由20%或以下削减至0-5%,但斯里兰卡关税削减期为6年,即到2013年;LDCs国家则应在SAFTA生效后第3年开始的8年内(2008-2015年),将关税率由30%或以下削减至0-5%。

  2、非关税和准关税壁垒通知义务

  根据SAFTA有关规定,SAFTA缔约国每年应向南盟秘书处通报其所有非关税和准关税壁垒措施,SAPTA专家委员会对其审议后将提出撤销建议或采用最少量的限制方式来实施,以促进南盟区域内部贸易。除关贸总协定(GATT)许可者外,缔约国应取消所有数量限制。

  (二)例外清单(sensitive list)

  根据SAFTA有关规定,SAFTA允许各成员国自我确定保护性的“非自由贸易”商品清单—即例外清单,这显然对经济相对落后的国家是有利的。凡列入例外清单中的商品不适应上述贸易自由化项目的规定。不过,例外清单中的商品数量不能超过成员国协商确定的最高限额,而且例外清单每4年审议一次(经SAFTA部长理事会决定也可提前审议),以削减例外清单的商品总数。

  (三)辅助措施

  根据SAFTA有关规定,除上述贸易自由化措施外,各成员国还同意采取众多贸易便利化“辅助措施”来支持和补充SAFTA,这些措施主要包括:
  1、协调标准,互相承认缔约国检验机构的检验与认证;
  2、简化并协调海关清关程序;
  3、协调海关HS编码分类;
  4、加强海关合作以解决海关入境地争议;
  5、简化、协调进口许可和登记程序;
  6、简化进口融资的银行程序;
  7、为提高区域内部贸易效率,提供过境便利—特别是向处于内陆的缔约国提供;
  8、取消区域内部投资壁垒;
  9、宏观经济磋商;
  10、公平竞争规则与风险投资促进;
  11、发展交通运输和基础设施;
  12、在不造成对GATT第18条和IMF有关条款的歧视情况下,对SAFTA项下产品的支付及其款项遣返,制定外汇管制(如果有的话)例外措施;
  13、简化商务签证程序。

  (四)机构设置

  1、部长理事会。

  根据SAFTA有关规定,SAFTA设立部长理事会,为SAFTA最高决策机构,负责SAFTA及相关决议、安排的管理与实施。部长理事会由缔约国商务(贸易)部长组成,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由各缔约国按国名的字母顺序轮流担任其主席。

  2、专家委员会

  为支持部长理事会,SAFTA设立一专家委员会,由缔约国各派一名高级经济官员组成。专家委员会的职责是:负责SAFTA的监控、评估,促进SAFTA的顺利实施;担任SAFTA“争端解决机构”职责;承担部长理事会交付的其它任务。专家委员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由各缔约国按国名的字母顺序轮流担任会议主席。另外,专家委员会每6个月须向部长理事会提交一份报告。

  (五)对最不发达国家的特别和差别待遇

  根据SAFTA有关规定,所有缔约国应向最不发达缔约国单独提供特别和差别待遇,包括:

  1、在实施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时应充分考虑最不发达缔约国的情况,应给予其磋商机会;

  2、在数量限制或其它贸易壁垒方面给予最不发达国家更大灵活性;

  3、为加强最不发达缔约国持续出口能力,SAFTA缔约国还应考虑采取一些直接贸易措施,如承诺特定产品进口和供应的中长期合同、回购协议、国营贸易、政府和公共采购;

  4、对最不发达缔约国提出的提供技术协助和合作以帮助他们扩大与其它缔约国之间的贸易、有效利用SAFTA潜在利益的要求,缔约国应给予特别考虑。缔约国将就此类技术协助的可能领域进行磋商并构成SAFTA的组成部分。
 
  5、由于实施SAFTA“贸易自由化”项目,最不发达缔约国可能面临海关关税损失。在制定出国内应对措施之前,缔约国同意建立一个合适的机制对最不发达缔约国的此种关税损失进行补偿。该机制及其规则应在“贸易自由化”项目实施之前建立起来。

  (六)原产地规则

  SAFTA原产地规则将由缔约国另行协商确定并作为SAFTA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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